土地稅法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自訂約當日起算30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依土地稅法規定,民眾移轉土地時,雙方當事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若逾30日申報者,則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即是訂約日當天起算30日,而非自訂約之次日起算30日。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假設納稅人於今(97)年12月5日訂定契約,則應自訂約日12月5日起算30日,即至98年1月5日(因末日98年1月3日適逢星期六,可順延至98年1月5日)前向稅捐機關申報,就可按訂約日97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徵土地增值稅;但民眾若逾98年1月5日以後始申報收件者,則按收件日98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由於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調整,所以上開案例所計徵之土地增值稅或有不同,請民眾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如果納稅人仍有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