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地下室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不能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解決日益嚴重的停車問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果是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
  另外,建築物地下室如果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空置不作停車使用者,則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雖供停車使用,惟係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您,若有地下層房屋符合免稅規定,請儘早向該局申請免稅,以節省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