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拍賣取得物權之土地,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如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前。雖未辦理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仍應向拍定人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另外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也明文規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拍賣土地以領得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該日係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之前,雖然拍賣取得土地的人尚未辦理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仍應向拍定人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