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產製供軍用飲料品非屬貨物稅免稅範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貨物稅飲料品之廠商,即使將產製之飲料品直接銷售予軍方提供軍用,仍無免課貨物稅之適用,應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稅率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5款明定,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免稅,而該等經國防部核定免稅貨物種類則於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3條規定中逐項一一列舉,規定軍事機關以國防預算經費採購直接供軍用之橡膠輪胎、水泥、平板玻璃、油氣類之汽油、柴油、煤油、航空燃油、燃料油、天然氣、溶劑油、液化石油氣、電器類之電冰箱、彩色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音響組合、電烤箱及車輛類之汽車、機車等應課徵貨物稅貨品,得申請免徵貨物稅。 因飲料品並非前開辦法列舉之品目,縱銷售對象為軍事機關且以國防預算經費採購直接供軍用,因非屬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列舉之品目,並無免稅之適用,仍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稅率申報、繳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呂靜娟,電話:04-23051111轉6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