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人所得稅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電話詢問醫療法人究屬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及其所得稅相關課稅規定。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醫療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所謂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則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之性質不同,其所得稅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 醫療財團法人: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外,免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5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另醫療財團法人依規定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無兩稅合一制之適用。 二、 醫療社團法人:依醫療法規定,醫療社團法人之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營利之性質,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依一般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兩稅合一規定,且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有關前5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法人,應注意本身適用之所得稅課稅規定,並慎填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納稅義務人如仍對醫療法人所得稅課稅方式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姚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7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