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採獨立計算方式核算免稅所得,須投資計畫產品之銷貨收入、銷貨成本能正確獨立計算,其免稅所得方得依帳證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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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符合五年免稅規定時,如採獨立計算方式核算免稅所得,應確實依法令規定正確申報,以免因誤用免稅所得計算方式,而遭重新核算補稅。 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四點規定:「公司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劃之產品(勞務)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毛利正確獨立計算,且合理分攤營業費用及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有關之非營業損益者,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依其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第五點復規定:前點所稱銷貨收入、銷貨成本正確獨立計算,指依下列規定辦理者(一)當年度計算免稅所得額時,---------,且會計帳冊簿據對於投資計畫產品(勞務)及非屬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能明確區分記載,並提供屬投資計畫之產品相關明細資料者。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組織系統表所載,其工務部協理、廠長、物料、倉庫、採購、營繕等人員及部門皆未區分新、舊廠,即凡屬投資計畫之免稅產品及非屬投資計畫之應稅產品,有關前述之業務皆由相同人員及部門負責,並未依規定各自區分獨立計算。再查公司之存貨帳,其帳上原料之進料、領料皆未區分新、舊廠而分別記載,原料領料單新、舊廠亦未分別獨立請領,且皆由舊廠之領料員負責領料事宜。又抽查製造費用中之電力費、工廠用品、包裝費等科目,雖總分類帳記載已區分新、舊廠費用。然查其入帳憑證,電力費係公司自行以分攤方式計算入帳,非新、舊廠實際發生之費用。而工廠用品、包裝費部分,查其驗收明細表,新、舊廠皆未明確區分;請購(修)單,皆由同一批人員負責,且新、舊廠人員混合使用。顯與上揭免稅所得獨立計算之規定不符,爰依規定採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重新核算,核定調增所得額一千餘萬元。 該局特籲請營利事業,如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符合五年免稅規定時,如採獨立計算方式核算免稅所得,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遭重新核算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黃山林,電話:04-23051111轉7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