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售後租回之稅務處理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調度需要,先將自有資產出售,取得相當價款之現金,再向買受人簽約租回,以後逐年支付租金。此種出售與租回,實屬一次交易行為,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屬於未實現出售損益,應予遞延至以後年度,視租約之性質調整折舊(融資租賃)或租金支出(營業租賃)。 該局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同時列報有大額資產出售損失及該出售資產之折舊。經查該資產出售再租回之融資租賃交易,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5項規定,將資產出售損失予以遞延認列,以逐年加計於該租賃資產之折舊,國稅局乃剔除出售年度多報的出售損失,予以調整補稅。 隨著經濟活動之發達,營業活動所須之週轉資金可能來自不同的融資標的,營利事業有時可能把機器設備賣給融資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記得要按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再依租回條件之不同予以遞延至以後年度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呂淼江,電話:04-23051111轉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