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應依據裁處當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稅務違章案件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則原處分機關另為裁處時,應依據裁處當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是其裁量基準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規定「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因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之效力,故裁罰機關應依據新修正之裁罰基準而為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