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祭祀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稅務局指出,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也可比照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由於房屋稅係按月開徵,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如尚有房屋稅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查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