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經營收費的娛樂活動,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娛樂業者,如提供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同法第7條或第8條第1項規定,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歇業或舉辦活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局指出:違反同法第7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未於舉辦活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稅務局又說,今(97)年7月1日起至9月20日止,該局將針對轄內已辦娛樂稅代徵手續登記之營業人,暨應辦而未辦娛樂稅代徵手續之營業人,全面展開清查。因此,呼籲上開業者若未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者,請儘速向稅務局補辦,以免查獲受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稅務局娛樂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6 埔里分局2982054轉301 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