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97年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之車主請注意,97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份開徵,惟仍有部分車主尚未繳納,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將於7月份再次寄發尚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儘速繳納,以免繼續行駛道路經查獲,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97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份開徵,提醒車主如果您的地址已異動未接獲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等原因尚未繳納者,請留意(戶籍地、通信地及車籍地)7月份掛號通知繳納使用牌照稅信件,並請於繳納期限前向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仍未接獲通知,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分處或就近之監理機關申請補發。

該處進一步提醒車主及欲購買車輛民眾,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所以為避免涉及逃漏稅被裁處罰鍰及保障自身權益,仍應留意相關稅法規定。如有疑問亦可來電洽詢,勿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
撰稿人:法務科 楊惠盈 電話:8952-8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