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逾限繳日期繳納稅捐,每逾2日應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說:依現行稅法規定,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應繳納使用牌照稅,5月1日至5月31日應繳納房屋稅,而11月1日至11月30日則應繳納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接獲上述稅單,未於稅單所載期限內繳清稅款者,應按上述規定加徵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該局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扣薪水或扣取存款或拍賣車輛、不動產等,若個人欠繳稅款超過50萬元,公司行號欠繳稅款超過100萬元者,則會被限制出境。
該局提醒納稅人,收到稅單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務必於期限內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多負擔執行費等無謂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