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繳的是汽車燃料使用「費」 是規費性質 非汽車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常有民眾到稅捐稽徵機關要求補發汽車燃料「稅」單,當然或許您也有此類的誤解,將每年應繳納的汽車燃料使用「費」認為是汽車燃料「稅」?其實正確應是「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各縣市監理機關發單徵收,因此,如你有相關問題應找各縣市監理單位處理。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本(7)月份要繳納的是汽車燃料使用費,許多民眾誤以為該費用就是「稅捐」,而跑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或於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時誤為是「使用牌照稅」,而向稅捐處表示已繳納。該處指出:汽車燃料使用「費」與汽車使用牌照「稅」有很大的不同,燃料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係做為公路的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是屬於行政規費,而不是稅捐,如果您的愛車有燃料費任何疑義應向車籍所在地監理單位洽詢。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該處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242至24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