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車輛不堪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並委託回收商回收,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車主將老舊或已不堪使用之車輛,移至住家附近的道路邊或巷弄中放置,並誤以為該車既然不再行駛公共道路,應不需要定期檢驗及繳納使用牌照稅,殊不知車輛停放道路兩旁,亦屬「使用公共道路」,如果車主欠稅未繳或未驗車遭監理機關逕行註銷後,又停放於公共道路被查獲,將遭稅捐處補稅並處1-2倍罰鍰。
該處提醒車主注意,若車輛已老舊不能使用,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後,將報廢車委託回收商回收,除可向行政院環保署申請獎勵金外,如當年度稅款已繳納,則可按實際未使用日數,向車籍所在地稅捐處申請退稅,一舉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