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稅及未檢驗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重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7年自用車全期暨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徵期已結束,惟仍有少數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或車輛逾驗車日期未驗車,車籍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稅捐處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欠稅款或驗車,以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依法責令補稅外,尚須處應納稅額1至2倍之罰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處長林全祿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所以,如果您的交通工具未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或驗車者,只要有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及有違規事件如闖紅燈、超速被逕行照相等,均隨時有可能被裁處違章罰鍰,而罰鍰金額為應納稅額之1至2倍,罰責是非常重的。
稅捐處特別說明,常有違規車主於收到裁罰書及繳款書後,才至該處表示因忘記或其為無心之過而疏忽未繳稅款或未驗車,有無其他方法可補救?因法律規定明確,稅捐處僅得委婉向受處分人解釋外,並呼籲車主依法繳納稅款及驗車,不要心存僥倖,才是避免受違章處分之最好管道。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服務電話:0800-386969總機8226121轉242至247,請車主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