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始能免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被繼承人生前為要減少遺產稅負擔,安排將土地出售或移轉給他人,如果沒有收受價款,將視同贈與行為,依法必須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最近於查核案例中發現,被繼承人某甲無配偶及子女,將其名下農業用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其兄長之子某乙,於完成過戶手續後不久,某甲卻不幸去世了,國稅局查核某甲遺產稅時,發現他生前移轉3筆農業用地給某乙,公告現值約35,000,000元,而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並未申報有任何金融機構存款或現金。經函詢某乙,某乙主張因為與被繼承人為三親等關係,土地移轉不需要支付價款,就可以完成過戶手續,該局以被繼承人某甲無償移轉土地給某乙,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強調,農業用地贈與給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而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是不須要繳納贈與稅,但若贈與對象不是前述繼承人,則必須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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