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只需加計利息補稅免罰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印花稅有短貼、漏貼之情形時,若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需加計利息,免受短、漏報之處罰。
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按往年印花稅檢查時,經常發現納稅義務人有漏貼、短貼之漏稅行為,多數情形皆出於無心之過,如能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但有應補稅額者應加計利息;反之,納稅義務人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才辦理更正或補報者,即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補稅免罰之適用。
本局今年度已於7月份展開印花稅檢查作業,因此籲請各納稅人對逃漏稅行為勿心存僥倖,以免嗣後遭查獲須補稅並受罰而得不償失。若有印花稅任何疑問請撥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153洽詢,本局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