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地課徵地價稅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內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所謂公共設施完竣土地,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4項建設均完竣的地區。「道路」,以寬度6公尺以上(包括6公尺)之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包含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劃定之。本局強調公共設施完竣區範圍之通報由縣政府於每年2月底前函請各鄉鎮市公所,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將相關變動資料標繪於地籍略圖上送交縣政府核定後轉送地政機關,地政機關依此資料套繪地籍圖編造清冊,於5月底前通報本局。本局會依據清冊陸續發函通知納稅義務人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如有任何關於地價稅的疑難問題,請以電話向本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