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無法適用寺廟教堂用地減免地價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說減免規則第8條第9款規定,欲申請寺廟或教堂用地地價稅全免,該土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一、該寺廟或教堂需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二、需確實供公開傳教佈道使用;
三、其土地需以宗教團體本身所有者為限;
四、不能有出租或有收益之情事。
故土地所有權登記為私人名義所有,或出租給他人使用或供營業者,無法適用上述規定減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