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移轉之房屋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理契稅申報之房屋買賣案件,如買賣雙方交易糾紛,有一方不履行契約,且就契約之解除亦有爭議,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得由賣方或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惟稅捐處亦指出,如房屋買賣案件權利人於報繳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者,則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又房屋移轉經申報契稅,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又將房屋另行出售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如果已辦妥所有權登記,則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准由買方單獨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