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契稅特殊案件應及時投納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特殊案件又稱「房屋建造完成前取得所有權案件」,係指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之案件;是類案件取得建築物的型態有買賣、交換及贈與等三類,契稅特殊案件投納契稅時並無「公定格式契約書」,係應具備「使用執照影本」,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投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以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興建人合建分屋,而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即屬交換取得房屋;未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藉用名義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建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時,即屬贈與(無償)取得房屋,均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投納契稅。
未依規定期限投納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您如有契稅疑義,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