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夫妻之間土地移轉(買賣或贈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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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増值稅。所以配偶間移轉如以贈與方式,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以買賣方式,則無不課徵土地増值稅之適用。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配偶雙方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在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前揭條文提出申請,但在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