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需於法院起訴日時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才會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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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日前有陳姓民眾來電詢問,其在本市有一筆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若在向稅捐機關申報現值移轉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及營業情事,可否准按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指出,按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中「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買賣」案件係以「訂約日」為準,而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財政部95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490號函釋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陳姓民眾若是在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就不符合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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