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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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選擇土地增值稅由納稅義務人(受贈人)立即繳納;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再由當時之納稅義務人(贈與:受贈人、買賣:出賣人)繳納。
稅務局呼籲,如果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來該筆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係以該筆土地辦理夫妻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而不是以夫妻贈與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要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具贈與契約書、土地謄本、戶籍資料等文件,向地方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俟核發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書後,才能至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