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未完成仍作農用,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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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條規定;有關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72年8月3日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尚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增訂上項條文後,72年8月3日後由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土地,如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移轉時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對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服務專線: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11及717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