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不得列報扶養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六月畢業季過後,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年滿20歲以上子女碩士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能否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該名子女扣除免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而所稱「在校就學」,係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故此類參加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並未符合「在校就學」之規定,除碩士畢業當年度仍可以在校就學身分列報扶養外,往後年度則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扣減免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凡列報扶養已成年就學子女,均應檢具該名子女學生證影本或其他在學證明文件,以證明符合上揭規定,否則將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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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970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