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填寫繳款書時,請詳實填寫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但已依公司法辦理簽證之股票,證券買受人在代徵證券交易稅時,要注意那些事項,才算完成報繳程序?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但已依公司法辦理簽證之股票,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按千分之三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由買受人填具繳款書向代收公庫之銀行逕行繳納,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審慎,因為稅款一經繳納,代徵行為即已完成,不得變更代徵人名義,故繳款書內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額及應納證券交易稅額等項目,均應逐一確實填寫,不可遺漏。
國稅局將常發現的錯誤類型歸納如下,以提醒代徵人:1、繳款書雖已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漏填買賣股票交易標的名稱。此種類型需俟國稅局通知代徵人補正股票名稱,才算合法完成報稅程序。2、誤植出賣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致證券交易標的誤歸戶他人所得資料,徒增徵納雙方及第三人困擾。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代徵人即買受人於填寫繳款書時,務必確實注意填寫,並自行覆核各相關欄位是否填寫齊全後始向代收公庫銀行繳納,以確保完成證券交易稅之報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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