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國外就醫醫藥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暑假期間正是國人旅遊的旺季,王先生亦不例外的利用這段期間攜帶全家出國旅遊,期間因女兒水土不服生病而住院診療,其因病在國外就醫所支出之醫藥費用,是否可在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扣除?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王先生家人在國外旅遊時,受其扶養之女兒因病需在國外治療,其取得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醫藥費用證明(註:大陸地區就醫者,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可自王先生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旅遊往返的交通費、旅費,並不屬於所得稅法中可扣除之「醫藥費」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者,同一申報戶成員全年的醫藥費,只要妥善保留符合稅法規定之支出憑證,都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則不得減除。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06-298097 彙總編號:9707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