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空間徵免房屋稅新規定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員工停車使用,准依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該處特別呼籲:房屋稅係按月課徵,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如果您的地下室停車空間符合免稅規定,請儘快向所在地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愈早申請對您愈有利,別讓您的權益睡著。
如尚有其他疑義,請撥電話03-8226121轉232—238,稅捐處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