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多數民眾以為買賣車輛,只要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手續便完成了,常在車輛售出多年後,接獲被裁處鉅額罰鍰或追補稅款的繳款書,才驚覺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嚴重性。事實上,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稽徵機關無從獲悉,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由於車籍資料並未更新,無論使用牌照稅、燃料費,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
  
  該局叮嚀您,車輛所有權轉讓時,應確實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倘遇有新車主拒不配合辦理時,原車主應隨即檢具車主身分證正本、催辦過戶之報紙或郵局存證信函等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始可免除讓渡後仍負擔稅款繳納義務,或遭致違章處罰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