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未使用,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如果長期不打算使用時,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應納稅額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如果長期不打算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交通工具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另已申報停駛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如尚有不暸解的地方,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