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出售時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係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但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能適用。
  
  該局說明,所稱「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標準是:一、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之前1日往前推算1年。二、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前1日往前推算。三、法院拍賣土地及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分別以法院拍定日及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百分之十且一生一次為限,而一般土地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三十及四十,係按漲價總額課徵累進稅率,稅務局提醒民眾應妥善規劃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