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幼稚園兼營才藝或安親班聘請教師之薪資相關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法立案之托兒所、幼稚園教職員薪資免稅,惟另行增設才藝、安親班之教師薪資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故托兒所、幼稚園於正常課程中聘請之音樂、美勞等才藝老師,其薪資所得係屬前揭法條規定之免稅所得。惟托兒所、幼稚園若於課後增開才藝或安親班,該才藝或安親班教師薪資所得非屬前揭法條規範之免稅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該局查核某幼稚園94年度其他所得案件,發現該幼稚園課後增開才藝及安親課輔等課程,另聘教師授課,於給付授課教師薪資時未依規定扣繳,致遭國稅局通知賠繳並送罰。
該局呼籲,經營托兒所、幼稚園之業者如增設才藝、安親班等業務,除收入需如實申報外,其所聘請教師之薪資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