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停車場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反映於收費停車場停車,業者並未主動開立發票,是否涉及未依規定開立憑證及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除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予課徵營業稅外,其他收費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收費停車場收取停車費開立憑證部分,除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外,原則上收費停車場業者應於收取停車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如非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如收費停車場業者係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亦得按日依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彙開」字樣,申報銷售額時,檢附停車繳費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另經營停車場收取停車費,符合規定者固然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惟如買受人要求時,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發票交予買受人。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 分機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