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環保回收車輛應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因老舊或不堪使用,委託廢棄車輛回收廠商回收車體,車主仍應依規定將二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將課徵至報廢前一日,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

該處進一步表示,廢機動車輛經廠商回收,該回收商會將車牌拆下歸還車主,若車主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登記而將車牌移掛他車,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車主辦妥報廢登記後,憑監理機關核發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才可以向行政院環保署申請回收獎勵金。

民眾對於使用牌照稅若尚有疑義時,歡迎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181、18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可利用該處網站www.tpctax.taipei.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