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原料因故未製成應稅貨物者不予免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為貨物稅條例第3條規定,其立法理由,為免重複課稅,惟廠商如因故並未製成另一應稅貨物依法納稅出廠者,則該項原料自不在應准免稅之列,北區國稅局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前揭情形,仍應報繳貨物稅喔!
該局表示,如汽車產製過程中所需原料如輪胎、音響及冷暖氣機等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其價款亦包括在總售價之內,為避免重複課稅,應准申辦免稅採購手續,免徵貨物稅,惟如在製造過程中因故並未製成,則該項原料自不在應准免稅之列,仍應依法繳納貨物稅,不可誤以為貨物並未製造完成,就不必報繳貨物稅,該局特別呼籲,貨物稅漏稅違章一經查獲,處罰甚為嚴重,罰鍰高達5倍至15倍,失誤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