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所得及財產資料應檢附監護人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監護人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申請查調未成年子女課稅資料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至於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正、影本及印章外,另尚需檢附載有監護人資料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等。 國稅局提醒民眾,因離婚、喪偶、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等因素之單親家庭,因獨立負擔家計,欲向社會福利相關單位申請各項生活補助及津貼,而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所得及財產資料者,應將上述資料檢附齊全,以免徒勞往返。【#69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玉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