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已於近期發單催繳,請速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7年期房屋稅尚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未繳納,該局已於7月中再度進行催繳寄發稅單,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補發稅單時,務必於期限內繳納。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了按應納稅額加徵15%滯納金外,並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凡滯納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納稅人除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外,另需額外負擔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所以該局特別提醒97年房屋稅尚未繳納之民眾儘速繳納。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本次補發之繳款書,已不適用自動櫃員(金融卡)、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或便利商店等繳納方式,需持繳款書向就近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農會等代收稅款處繳納。
另請民眾注意,該年期房屋稅如已繳納,催繳稅單請自行作廢,切勿重覆繳納。凡對催繳稅單內容有疑義者,請逕撥本局客服專線7410141(分機117至125、137至145)、岡山分局6256811(分機311至317)、旗山分局6612021(分機111至11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