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加盟店保證金時,應依法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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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沒收加盟店保證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供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另依約收取保證金,於契約到期或解約時無條件退還者,非屬銷貨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邇來加盟風氣盛行,營業人除向加盟店收取加盟權利金外,另收取保證金作為擔保,於加盟店違約時,即沒收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營業人收取該項保證金時,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於加盟店違約沒收保證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經查獲未開立統一發票者,除補稅外,將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