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所分得之房屋自始以子女名義起造,仍須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房屋,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仍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該局查核某合建分屋案,地主甲君父子2人共同提供臺北市大同區土地,於92年6月間與A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屋契約,94年4月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甲君將分得4戶房屋均登記於其子名下,經該局查核發現,地主因合建應移轉予建方之土地,均係由甲君名下土地轉讓予建方,認定該4戶房屋,均屬甲君以土地參與合建所應分得,卻全部登記其子名下,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贈與情事,經通知甲君申報贈與稅,補徵贈與稅額60餘萬元。
該局呼籲,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若將應分得房屋無償登記為親屬所有,即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日,依同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