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應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太太將存款300萬元贈與給未成年之子女,但因工作繁忙遲遲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遂遭受漏報罰款10萬元之損失。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仍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贈與人未依限申報,或有漏報、短報情事者,除補稅外,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本案陳太太300萬之贈與金額,扣除現行規定免稅額111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89萬元,適用6%的累進稅率再扣除13,400元的累進差額,因此,除須繳納核定應納稅額新台幣10萬元外,因未如期辦理申報,依法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之罰鍰,即另須繳納10萬元之罰鍰,共計20萬元。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將財產移轉他人涉及贈與時,記得要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如有疑問請洽:
資訊科 楊股長,聯絡電話: 06-2223111 轉8111
彙總編號:9707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