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商品報廢損失,可憑會計師報告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之商品報廢損失認定之程序已大幅放寬了,您知道嗎?尤其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無需經過事先核備程序,可憑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商品報廢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因過期、變質、破損而需報廢者,原則上,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報廢損失才能被認定,不過,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免除需事先報經核准及監毀之程序。
甲公司係從事電子產品製造及銷售業務,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一批電子零件因過時而無法使用之報廢損失100多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並未依照規定事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備,該公司則提出說明其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同時在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亦敘明商品報廢損失的查核情形,該公司要求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該筆報廢損失,不過,經國稅局進一步了解後,因該公司並非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無法僅憑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認定該筆報廢損失,該公司仍需補繳稅款3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商品報廢損失時,除要注意相關規定外,另外如有廢品出售收入者,應注意將售價列為其他收入或是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否則涉及短漏報所得時,還要額外負擔罰鍰,將得不償失。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鄭稽核,聯絡電話: 06-2298013 彙總編號:9707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