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部分做營業使用,地價稅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房屋只有部分做營業使用,地價稅亦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般土地所有權人為充分利用房屋及土地的使用空間,同一層樓房部分供住家使用及部分供營業使用的情形非常普遍,依規定對於同一層房屋部分供住家使用、部分供營業使用,能明確劃分者,可依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分別適用住家用或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營業使用部分,該房屋坐落基地也可以依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本諸愛心辦稅之理念,在此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已核定適用特別稅率而用途未變更者,免逐年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