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協議分配遺產方式代替拋棄繼承,可節省遺產稅負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後段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及扶養親屬扣除額。次按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故繼承人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將可節省遺產稅負。 本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林君於95年5月1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2男2女,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等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900萬元、1,200百萬元、300萬元,另有房屋一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95年9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不拋棄繼承,可否節省稅負? (一)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 1.遺產總額=土地4筆價值4,400萬元+ 房屋80萬元+銀行存款130萬元=4,610萬元 2.扣除額=親屬扣除額45萬元(長男1人)+喪葬費111萬元=156萬元 3.遺產淨額=遺產總額4,610萬元-免稅額779萬元-扣除額156萬元=3,675萬元 4.應納遺產稅額=36,750,000×33%-2,568,300 =9,559,200元 (二)配偶、次子、長女及次女皆不拋棄繼承時: 1.扣除額=配偶扣除額445萬元+親屬扣除額計180萬元(子女4人)+殘障特扣除額557萬元+喪葬費111元萬元=1,293萬元 2.遺產淨額=遺產總額4,610萬元-免稅額779萬元-扣除額1,293萬元=2,538萬元 3.應納遺產稅=25,380,000×33%-2,568,300=5,807,100元 (三) 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1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節省了3,752,100元遺產稅。 (9,559,200-5,807,100=3,752,100元) 本局呼籲, 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3,752,100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本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