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各家企業常因各項不同考量而將資金轉投資其他事業,有的是為充分運用資金以創造企業最大利潤,有的則是為多角化經營,也有的是為掌控被投資事業的經營權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不論營利事業的轉投資目的究竟為何,也不管其擁有被投資事業的持股比若干,營利事業的轉投資損益,在稅務處理上一律以已實現者為列報原則,而不是以被投資事業經營結果所呈現的盈虧金額為認定標準。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及第99條的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其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或決議之分配數為準,反之,如果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大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至於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必須因其被投資事業確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或清算,導致原出資額發生折減時,才能認列投資損失 。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4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其100%持股轉投資之乙公司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而產生之投資損失,不過,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公司雖發生虧損,但乙公司並未因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因此,甲公司之原出資額於該年度並未折減,亦即該筆投資損失並未實現,國稅局不予認定,該公司因此需補稅100餘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投資損益金額的計算,投資收益係以被投資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之分配數為準,至於投資損失屬被投資公司虧損而減資者,係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之金額,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則為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之餘額。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列報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形者,國稅局會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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