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否准遺贈稅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抵稅,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被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以實物抵繳稅款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因非對「稅捐」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稅法並無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免依繳納期限繳款及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實有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之困難,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以課徵標的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3年間申請以其本人所有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經該局以該等土地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易於變價或保管」之規定,否准受理抵繳,並檢附抵繳不足之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甲君就實物抵繳部分,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卻未依繳款書所載之期限繳納遺產稅或提起行政救濟,經該局依法按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甲君主張其已就實物抵繳部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提供實物抵繳之財產為擔保在案,應免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等語。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嗣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甲君上訴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以,遺產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對核定稅捐申請復查、或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提起訴願,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係因原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而停止,為避免執行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規定提供擔保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本件甲君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請實物抵繳,對不服該處分部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非對核定之遺產稅提起行政救濟,殊無再許甲君提供擔保暫緩執行之餘地。此外,稅法亦無其他得許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免依繳款期限繳款之規定,原核定依法加徵甲君應納稅額15%滯納金,並無不合。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遺產及贈與稅,未獲核准而提起行政救濟時,仍請務必依限繳日期繳納稅款,始得免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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