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颱風及天然災害放假地區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時數不受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地處亞熱帶地區,於夏、秋季節常有颱風,倘因颱風及天然災害放假地區因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制,且免納所得稅。
依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釋,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即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