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所發生之呆帳損失,應取得海基會的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面臨國內油價、物價漲不停,不只升斗小民感受到節節攀高的生活壓力,連企業也紛紛感嘆生意愈來愈差了!尤其碰到客戶倒閉、逃匿時,更是雪上加霜,因為應收貨款很可能淪為無法收取的呆帳了!此時,企業必須特別注意取得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以免呆帳損失無法被認定,無異是遭受雙重損失!
營利事業會發生呆帳的原因有很多種,包括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破產、重整或其他等等原因,其中最常見的是債務人倒閉、逃匿,當營利事業遇到這種情形,導致無從向債務人進行催收而發生呆帳損失時,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的規定,應取得下列證明文件:(一)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且該存證信函所書寫的地址需為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二)若債務人居住國外,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三)若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則要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目前是必須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的證明。
南部某家運動用品製造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50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其於94年間外銷運動用品給國外某客戶,因該客戶已於95年初倒閉,致該筆應收貨款無法收取,該公司並提出銷貨發票、出口報單等佐證資料,經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該筆呆帳損失之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但因該公司無法提出海基會所給與之證明文件,國稅局最後仍未核准認定該筆呆帳損失500餘萬元,該公司因此需補繳稅款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債權中若有上述原因以致未能收回者,應取具所得稅法規定之憑證及證明文件,才能列報為實際呆帳損失,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鄭稽核聯絡電話: 06-2298013 彙總編號:9707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