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須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南市楊先生問:以逐年贈與方式為未成年子女累積資金,當未成年子女置產時,是否只需提示歷年申報贈與稅之免稅證明書,就不會被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父母分年贈與現金給未成年子女,雖取得國稅局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仍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獲某陳姓納稅人(未滿20歲)於94年間以300萬元購買房屋乙棟,該局請其提示付款流程及資金證明時,陳君主張其資金來源,係父親從92年至94年每年贈與100萬元合計300萬元,該筆款項已逐年申報贈與稅,並取得免稅證明書;惟其父親誤認為只要持有歷年申報贈與稅之免稅證明書,即可避免課徵贈與稅,故於每年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致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資證明,因而仍被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贈與人,除了要注意每人每年之免稅額外,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以免將來無法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而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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