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黃君陳情,表示其因經濟困難打算把名下土地賣掉並已和買方談妥價錢,卻發現該筆土地因欠繳稅捐,已遭國稅局禁止處分,其欠稅並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但因欠稅金額太大無力一次繳清,願意開立支票分期繳納,請求准予塗銷禁止處分,卻遭國稅局否准。
該局說明,黃君因欠繳1百多萬元稅款,基於稅捐保全,乃依法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並須俟繳清欠稅才能予以塗銷,黃君雖願意開立支票分期繳納,但因無法確定其所開立之支票屆時均能獲得兌現,故不能視為已繳清欠稅,而禁止處分之目的主要在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因此在未繳清前仍不能辦理塗銷。
嗣因黃君確有以出售該筆土地款先行繳清欠稅之意願,該局乃建議另一解決辦法,即由黃君先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只要該擔保財產價值與欠稅金額相當,因擔保品可確保稅款之徵起且可處分變現,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就可予塗銷該筆土地之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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